如何界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區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獨自占有、使用的專有權,對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建筑物的整體享有成員權,構成的建筑物的復合共有權?! 【W友咨詢: 如何界定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 律師解答: 建筑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以及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專有部分: ?。ㄒ唬┚哂袠嬙焐系莫毩⑿?,能夠明確區分; ?。ǘ┚哂欣蒙系莫毩⑿?,可以排他使用; ?。ㄈ┠軌虻怯洺蔀樘囟I主所有權的客體?! 〗ㄖ^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二編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 ?。ㄒ唬┙ㄖ锏幕A、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ǘ┢渌粚儆跇I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蓭熝a充: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屋頂、外墻、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痉梢罁俊 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诙倨呤l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诙倨呤龡l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I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朱慶程律師簡介執業年滿十年,團隊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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